“云课堂”以案说法如何解决因疫情引发的消费纠纷
“云课堂”以案说法
如何解决因疫情引发的消费纠纷
李增席 本刊记者 傅绍良
如何解决因疫情引发的消费纠纷
李增席 本刊记者 傅绍良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导致许多消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曾一度出现大量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经营者都无过错,此类问题更需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为了让广大消费者、经营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潍坊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结合疫情期间消费者投诉及咨询,以及其它省、地市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了若干个消费纠纷典型案例,希望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化解消费者纠纷中有所帮助。欢迎专业人士及法律工作者对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款和案例解读共同商榷。
全民“战疫”,人人有责。潍坊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呼吁社会各界,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本着息诉止争的原则,各方要及时沟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共克时艰,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1.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发生之突然超出预期,其准确的中间宿主和治疗方法尚未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亦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也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在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2.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消费合同,是不是都可以
不可抗力为由无责任地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消费合同能否解除,关键在于是否达到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程度。只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免除责任解除合同。如果通过变更合同内容、顺延履行时限等,可以继续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就不能无责任地解除。
〔典型案例〕
例一 某消费者在饭店预订年夜饭,约定大年三十晚就餐。发生疫情后,饭店经营者提出延后提供就餐服务,消费者拒绝。
年夜饭,受特定时间局限,延期或变更,都无法实现大年三十家人聚餐迎新年的目的。该合同符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法定解除条件。
例二 某消费者为孩子报名辅导班,受疫情影响,防控期间培训机构将授课方式由线下授课变更为线上授课。消费者以授课方式变更为由,要求进行退费。
在该案中,虽然授课方式发生变更,但辅导孩子学习这一合同目的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无责任地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消费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三 某消费者在早些时候,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疫情发生后,消费者担心自己和家人的工作会出现变故,家庭收入会有较大幅度下降,于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要与银行解除贷款合同。
疫情发生后,该消费者和家人外出打工,肯定要受到影响,但影响是短时期的。贷款买房,每月还贷,周期不是一年或几个月,消费者买房时,就应该对还贷期限内自己和家人可能遇到的经济收入低谷和各种不利因素,做好特殊情况应对,特别是还贷储备。消费者贷款买房,实际是签订两个消费合同。一个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个是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消费者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贷给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开发商,消费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履行完债务义务。除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权异议等导致消费者不能实现购房目的的,消费者才能单方面要求开发商退房。
受疫情影响,该消费者月收入降低,可协商银行,延长还贷期限,降低每月还款额。疫情影响是阶段性的,对于商品房还贷,不是不可克服的,该消费者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四 春节前,李某通过房产中介租下一套房屋,租赁期一年,从 2 月 15 日开始起租,预交 3 个月房租和水电费押金。李某和房屋出租者分别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服务费(每人各支付半个月租金)。李某回外地老家过年。疫情发生后,按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外省来人要隔离 14 天,李某入住小区遇到困难。李某向房屋出租者提出退房。后经多次电话沟通,房屋出租者同意退房,但要收取李某一个半月租金(一个月租金加中介费)。李某拒绝,认为退房是因为遇到疫情不可抗力,自己没有责任。自己房子一天没住,不应该支付房屋租金。同时,李某还认为,虽然他和房屋出租者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但由于疫情不可抗力没有履行,房产中介应该退还他已支付的中介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纠纷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房产中介与李某、房屋出租者之间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一个是李某与房屋出租者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产中介为李某和房屋出租者提供中介服务,促成李某和房屋出租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疫情发生前已经完成,不存在因疫情不可抗力需要解除的情况。李某和房屋出租者向房产中介索要已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出租者认为自己损失的中介服务费,应该由李某承担也没有法律依据。受疫情影响,李某与房屋出租者的房屋租赁合同需要解除,李某是否需要向房屋出租者交付费用,弥补其经济损失呢?李某租赁房屋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要求,致使李某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责任不在李某,也不在房屋出租者,双方应该相互谅解、协商。房屋出租者可减少疫情期间房屋租金或顺延李某租住时间,双方都应承担一些损失,让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下去。如果李某一定要解除租赁合同,按照公平原则,李某应支付给房屋出租者一部分租金。因为疫情期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尽管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经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3.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无责任解除消费合同,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有相关规定,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后,经济损失由谁承承担,除《旅游法》有较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疫情当下,因解除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分担极其考验合同双方的智慧和担当。合同各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均衡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协商损失承担方案,众志成城共度难关。
〔典型案例〕
例一 春节前,某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春节期间赴新加坡旅游度假,消费者支付旅游费 9500 元。因疫情防控原因,境外旅行合同被迫终止,消费者能否要回9500 元旅游费。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回除去办理签证、购买机票、预定酒店等支出的且无法退回的剩余费用。同时,基于公平原则,消费者也无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 疫情发生前,某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二月末外埠旅游行程,消费者全额支付旅游费用。疫情发生后,部分省启动疫情防控响应,关闭旅游景区和人员聚集经营场所。消费者计划出行的旅游地区,在当时还没有启动疫情防控响应。消费者担心旅游无法成行,与旅行社沟通,旅行社认为疫情不会蔓延到该旅游地区,且距离二月末还有一段时间,随后旅行社在该旅游地区向村民预定了住宿房间,支付部分住宿费用。由于疫情发展,消费者二月末旅游行程无法成行,旅游合同只能解除。退还旅游费用时,旅行社提出,因无法从旅游地村民要回预定房间费用,这笔费用也无法退给消费者。
在本案中,旅行社忽视疫情发展和消费者担忧,漠视疫情发展对旅游行程影响,存在主观过错,不适用《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无法从旅游地村民要回预定房间费用应该由旅行社承担。
例三 春节前,某消费者与花店签订花篮购买合同,约定初五中午,花店将花篮送到消费者指定的地点。消费者支付 1000元预付款。春节期间疫情出现,消费者要举办的聚会活动被迫终止,预定花篮失去作用,消费者要取消花篮订购,能否要回 1000 元预付款?
从平息消费纠纷角度,花店经营者独自承担经济损失,消费纠纷会及时平息。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也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如何让经营者、消费者公平、合理、均衡地承担因不可抗力解除消费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要针对具体消费合同具体分析解决。
具体到该案,双方当事人也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秉持公平原则,积极沟通,合理确定损失分担比例。
总之,因不可抗力致使消费合同解除,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不能认为,自己没有前去消费,经营者就应该把预付款退给自己;经营者也不能认为,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已用于购买原材料和支付员工工资,不需要退还给消费者。这两种想法,都违反民事活动公平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4.经营者迟延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了疫情,经营者能否要求消费者追加履行合同增加的成本?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经营者单方原因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更无权要求消费者承担因迟延履行增加的合同成本。
〔典型案例〕
案例 春节前,某消费者在某宠物店订购一个宠物,约定腊月二十七到宠物店取走宠物。由于经营者原因,消费者没能取走宠物,经营者承诺正月初三交付给消费者。疫情发生后,经营者无法将宠物按时送到宠物店,宠物只能自己喂养,从外地运到宠物店的运送费用也成倍增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出,取宠物时,要支付该宠物的喂养费用和增加的运送费用。
在本案中,经营者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把宠物交付给消费者。其承诺正月初三交付给消费者属于迟延履行合同的情形。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不可抗力情况,宠物店不能免责,因此增加的合同成本由宠物店承担。消费者不需要另行支付喂养费用和增加运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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