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牛肉,罚!扬州发布2020年度十大侵害消费权益查处案例

2021-03-12 19:51:08 来源: 食安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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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导刊扬州讯 通讯员 梁奇 柏玮娜 本刊记者 崔爱霞)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2020年度十大侵害消费权益查处案例。这些案例涉金博宝188官网注册 类两件,其余还涉及防疫物资、玩具等商品或服务,包含了虚假宣传、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以及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等多个典型违法行为。

案例1 知名药品零售企业哄抬口罩价格案

2020年1月2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多名消费者举报,反映扬州某医药公司高价卖口罩行为。当日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检查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1月25日起,通过加价88%~144%的比率对外销售口罩。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一次性口罩18000包、医用隔离面罩2000只,销售额累计为6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200元、罚款1156000 元的顶格处罚决定。

本案系江苏省人民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起哄抬防疫用品价格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例2 杨某等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压片糖果)案

本案为保健食品非法添加的案例。2020年3月26日,受害人刘某在某平台上购买久攻牌人参蛹虫草压片糖果,口服一粒出现身体不适,后报案,经检验证实该产品中含有西地那非4874.1mg/kg。江都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扬州市局及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因案情重大复杂,专案组分为广州、郑州、安徽三个工作组,历时三个多月,行程数万公里,一举捣毁横跨粤豫皖三省的产供销一条龙的造假产业链。经查,2018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田某合作生产销售男性保健品,二人通过电商平台搜索销售火爆的性保健品,参照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名称、配料表进行仿制,由杨某负责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田某组织货源。田某与某药业实际经营人候某商定,由某药业负责生产,货值超5000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杨某、田某等11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拘留或取保候审,近期将对杨某等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起诉。

案例3 孙某生产假牛肉案

2020年1月19日,宝应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公安机关对孙某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冷库一间、加工熟肉场所一间、冻猪二号块肉1.8吨、疑似熟牛肉598.1公斤、鑫盛达牛魔王食品用香料、亚硝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查,孙某用冻猪肉做原料加工成熟肉制品,以牛肉对外销售给农贸市场部分经营者及相关超市。初步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涉案货值达898420元,库存假冒牛肉货值53829元,总货值952249元。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此案假冒牛肉案值达120余万元。由于该案涉案货值较大,情节恶劣,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20年9月16日,孙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他相关涉案人员也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涉案食品数量多、货值金额大,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超百万,在多个乡镇有销售渠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4 扬州市江都区某防护用品厂侵犯“3M”商标权案

2020年2月3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对江都区某防护用品厂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生产车间和仓库内有标有“3M”字样的口罩半成品及配件,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商标所有人美国明尼苏达矿业及制造公司生产授权委托书及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后查明,2020年1月,当事人与宁波某防护用品公司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向其销售了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42箱,货款为31400元。江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2月6日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所扣押的标有“3M”字样的口罩及配件、并处罚款200000元的顶格处罚。

本案系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的典范之作,在2020年11月温州举办的“第二届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会议”上,本案被评为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向社会发布。本案查处阶段正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涉及民生安全热点,关注度高。江苏、浙江两地通过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密切配合、迅速处置,实现了侵权商品产、供、销全链条的打击效果,不仅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效能,同时也为疫情防控市场秩序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案例5 广陵区某木业经营部侵犯“兔宝宝”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4月7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小区41幢505室装修使用的标注“兔宝宝”商标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下称:生态板)、浸渍胶膜纸饰面胶合板(下称:背板)进行检查,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现场察看,确认以上生态板、背板皆为假冒“兔宝宝”商品。同日,执法人员依据以上板材购买人描述对板材售出单位广陵区某木业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在其位于扬州市广陵区运河东路仓库内发现标识“兔宝宝”生态板274张、背板97张、细木工板28张,经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以上标识“兔宝宝”的板材商品皆为侵权商品。后查明,当事人以现金支付方式从某私人处购进生态板300张、背板110张、细木工板30张,购进价格分别为生态板100元/张、背板30元/张、细木工板65元/张,合计货值金额为54650元。当事人销售假冒“兔宝宝”注册商标专用权板材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权板材商品并处罚款109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某置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5月27日起,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置业公司在其开发小区的营销过程中,涉嫌对小区的“绿篱围合区”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2017年6月,原高邮市规划局批准通过了某置业公司开发小区的总平面图,图中76套一楼的商品房的南侧通过线条框构出一片矩形区域,该区域内用浅淡的阴影进行了填充。按照规划,平面图中的线条为灌木制作的绿篱围挡,与住宅楼围成的矩形区域即为“绿篱围合区”。绿篱围合区内外均为小区公共绿化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后期营销过程中,某置业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营销人员口述等多种方式宣传,购买该小区一楼商品房可以赠送庭院,并且该庭院专属于一楼业主所有和使用。2020年11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宝应县某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0年9月6日,宝应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宝应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一款儿童玩具上标注的3C认证标志厂家代码为O002072,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澄海区多宝玩具厂。经核查,该3C认证标志厂家代码对应生产厂家为“汕头市澄海区东祥玩具厂”,而产品上标注的汕头市澄海区多宝玩具厂未取得上述玩具的3C认证证书。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宝应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查明: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向淮安市汇通市场某玩具行购进了一批儿童玩具,其中包含上述规格为83168-AA4的植物大战僵尸玩具4盒,购进价为19元/盒。购进上述玩具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强制性认证证书。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该款玩具3盒,销售价为29元/盒,剩余1盒当事人已作出下架处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116元,违法所得30元。宝应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8 扬州市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0年7月3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青山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仪征市青山镇某院内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充装台充装区检查发现一只充装有40升二氧化碳气体的气瓶为超期未检。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业务,被查气瓶是南京长芦的气瓶,是外地瓶,该气瓶的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江都某鞋店销售假冒系列奢侈品案

2020年8月4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江都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对位于江都区某鞋帽市场的一鞋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销的“DIOR”、“GUCCI”、“LV”、“CHANEL”、“PRADA”品牌箱包及“CHANEL”和“CAKTIER”品牌手表等奢侈品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产品合格证,也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后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从2019年9月份开始,根据客户的需要,以几百至一、二千的价格陆续从广州白云皮具城不固定的店铺内购进高仿假冒的“DIOR”、“GUCCI”、“LV”、“CHANEL”、“PRADA”品牌箱包及 “CHANEL”和“CAKTIER”品牌手表放置店铺内销售,截止案发为止销售额共计387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江都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0元。

案例10 邗江区某药房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2月4日,邗江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望月路的某药房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有标有“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库存及销售记录。2020年2月5日至2月11日。邗江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面谈,微信交流等方式,与多名举报人沟通联系。确认当事人于1月23日至1月25日,以20元/包的价格向上述举报人共计销售84包标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结合《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对涉案产品的认定,邗江市场监管局确认当事人所售“飘安”口罩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2020年3月,邗江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侵犯“飘安”注册商标权的口罩121只并处罚款50000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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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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