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规定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案卷材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提请复议。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有犯罪现场可能遭到破坏,犯罪嫌疑人可能逃匿、销毁证据、转移或者毁灭关键证据、转移或者隐匿涉案财物等紧急情形,有必要及时控制嫌疑人、保护现场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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